1、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》规定增值税会计科目:一、会计科目 (一)企业应在“应交税金”科目下设置“应交增值税”明细科目。
(相关资料图)
2、在“应交增值税”明细账中,应设置“进项税额”、“已交税金”、“销项税额”、“出口退税”、“进项税额转出”等专栏。
3、 “进项税额”专栏,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。
4、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,用蓝字登记;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,用红字登记。
5、 “已交税金”专栏,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。
6、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;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。
7、 “销项税额”专栏,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。
8、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,用蓝字登记;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,用红字登记。
9、 “出口退税”专栏,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,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,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。
10、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,用蓝字登记;进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,用红字登记。
11、 “进项税额转出”专栏,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、在产品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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